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引导教职工社团(协会)规范、健康和持续发展,提高教职工对学校的认同度,凝聚人心,构建和谐校园建设,促进学校中心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顶山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是指在我校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民政部门申报登记范围,不具备法人资格,是学校在岗教职工(工会会员)自愿组成,由校工会批准、管理,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平顶山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平顶山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的规范下,开展各项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提高素质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条 平顶山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须接受校工会的指导和管理。经学校批准,对外可代表学校参加相关比赛与活动。
第五条 平顶山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章 社团(协会)的组建
第六条 成立教职工社团(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须10名(含10名)以上我校在岗教职工(工会会员)发起;
(二)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规范的社团(协会)章程;
(三)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社团(协会)成立前应提交的材料:
(一)组建社团(协会)的申请书;
(二)发起人基本情况和初步组成成员名单;
(三)社团(协会)章程草案。
第八条 社团(协会)章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社团(协会)名称、宗旨及性质;
(二)活动内容及范围;
(三)会员入会资格、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五)经费来源及收支管理办法;
(六)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校工会在接收到第七条所规定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建的批复。批准筹备的社团(协会)应当在获批之日起1个月内招募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机构、负责人等。对于不批准的,校工会要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校工会初步审核后,负责人领取并填写《平顶山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备案注册登记表》、《平顶山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负责人登记表》、《平顶山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会员登记表》和《平顶山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会员汇总表》,经校工会正式审核签字,并在校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社团(协会)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十二条 社团(协会)自批准之日起成立,在章程范围内正式开展活动。未经校工会审批成立的社团(协会)不得在校内开展任何活动,也不得以平顶山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的名义对外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条件
第十三条 各社团(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3人,秘书长1人,会计1人,干事1-3人(根据需要确定)。社团(协会)会长、副会长原则上3年为一届,社团(协会)领导成员要经过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备案。领导成员可连选连任。各社团(协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主席1人,名誉主席不做为会员对待。
第十四条 社团(协会)正、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二)热爱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在本社团(协会)活动领域内有特长和较强的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具有制定活动计划、组织开展活动及沟通协调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协会负责人:
(一)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过职的社团(协会)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三)有其他不适合担任社团(协会)负责人情况者。
第四章 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凡是平顶山学院在岗工会会员,承认社团(协会)章程,经本人申请,社团(协会)会长同意即可入会。会员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调出手续或其他原因与学校脱离关系的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社团(协会)成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所在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所在社团(协会)的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
(四)有权对所在社团(协会)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社团(协会)成员的义务:
(一)执行社团(协会)的决定;
(二)按时参加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社团(协会)交给的任务;
(四)按社团(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社团(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时由本人向社团(协会)提出申请,经社团(协会)领导批准即可退会。社团(协会)会员年度内不缴纳会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社团(协会)活动,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章 社团(协会)的经费
第二十条 社团(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方面的捐赠或资助;
(三)校工会划拨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社团(协会)经费由其自主管理和支配,其中校工会划拨经费须按照校工会及学校财务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每年向各社团(协会)提供的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更换日常活动耗材、组织会内活动或其他必要开支。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使用此经费,应提前向校工会提出申请并附预算报告,经费使用符合学校财务及校工会相关经费使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团(协会)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活动经费有专人管理,每年必须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校工会监督。开展活动使用划拨经费报销须完善手续,所有开支应经各社团(协会)会长同意并按规定项目使用,凭据签字报销。
第六章 社团(协会)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积极支持社团(协会)的发展建设,并实行指导性管理。社团(协会)在校工会的领导下,依照社团(协会)章程自由开展活动。校工会为社团(协会)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设备及场地支持,在不影响工会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工会活动场地。
第二十五条 社团(协会)活动开展基本要求:
(一)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员大会,开展全体会员活动每学期不少于1次;
(二)每学年年末要向校工会提交工作总结,由校工会备案,并不定期抽查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社团(协会)在组织大型活动或多个协会联合活动之前,须向校工会提出申请(包括经费预算),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社团(协会)负责人必须向校工会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七条 社团(协会)与校外单位或团体进行联合活动的,事先须征得校工会同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社团(协会)不得开展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团(协会)有下列行为时,校工会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警告:较长时间未开展活动的、对校工会安排的工作无正当理由推脱的;
(二)责令整改:弄虚作假的、没有年终总结和第二年度活动计划和方案的、开展超出社团(协会)章程宗旨和范围的活动、人员构成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财物管理混乱,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开展的活动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相冲突、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三十条 各社团(协会)可自备标志,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参与校外活动需出具印章时,由校工会代章。
第七章 社团(协会)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 社团(协会)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形成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工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社团(协会)修改章程,须将修改意见报校工会审核后方可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校工会对社团(协会)提交的章程修改意见应于5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意见。
第三十三条 社团(协会)更换负责人,须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5个工作日内报校工会审核,经校工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
第三十四条 社团(协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社团(协会)经校工会批准的合并或分立的,应向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协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原则上成员连续半年不足10人;
(二)自行解散或被强制解散;
(三)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
(四)盗用其他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五)因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
第三十七条 社团(协会)申请注销的,其负责人应向校工会提交注销申请书、相关登记材料及财产清单,移交校工会财产,配合校工会进行清算工作。社团(协会)的变更和注销,由校工会在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职教职工社团(协会)均依据此办法管理,凡是未到校工会办理注册登记和申请的,校工会不予承认。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平顶山学院工会。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平顶山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9年5月18日